【环境执法之三】杨红军:案例说明
上两期的内容都是关于VOCs监管的理论知识,为了让在座的家具制造企业能更加理解法律规定内容,杨科长举出了三个真实案例对此进行解说。
不符合三种基本监管要求的典型案例
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VOCs的生产活动
📒 事由:上海**木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木制家具。检查发现,其家具油漆车间未配备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,并且将门窗全部打开,导致在油漆调制、喷漆上色等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(含苯、甲苯、二甲苯等)直接逸散至车间内外(仪器定性测试),形成无组织排放。
👊 处罚: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45条的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108条第(1)项的规定,责令立即改正;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。
未设置VOCs收集治理设施
📒 事由:上海市**鞋业有限公司从事劳保鞋的生产活动。其生产工艺主要为原料、裁剪、缝纫、粘合和包装。在贴合工段时使用PU胶水(甲苯、二甲苯、非甲烷总烃),此种胶水会产生VOCs气体排放。对产生的废气采用了集气罩收集,并且通过15米烟筒排放。可经检查发现,在贴合车间生产中,集气罩未开启,并且集气罩通风口末端未配备治理设施,废气也未经处理,直接排放。
👊 处罚: 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45条的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108条第(1)项的规定,责令立即改正;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。
VOCs治理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
📒 事由:上海**包装有限公司从事210升钢桶,以及IBC塑料吨桶生产。生产工艺为钢板物理加工,封口,喷漆、烘干和成品。其中对喷漆、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,经过RTO燃烧再向高空排放。经检查发现,烘干房间的RTO连接接口被断开,厂方的解释为:先前烘烤清洗干净的桶,不需要连接废气排口进入RTO系统;近期清洗油污装置损坏,为了赶工,带有油污的桶直接进入烘房。
(以上内容为杨红军发言的整理稿)
由于篇幅的关系,剩余的内容将在明天推送,敬请关注哟!
与大家一起共筑上海“水晶蓝”!